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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是强制清算中已经支持的材料就不能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重复要求查询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法院已经受理了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诉讼请求,再起诉股东知情权纠纷没有必要,判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强制清算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驶,改判予以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汪某行使股东知情权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如下:汪某作为巴某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虽然汪某申请对巴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上述情形并不影响汪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相关法律亦无规定公司清算期间,公司股东无权行使知情权。故一审法院以汪某申请对巴某公司强制清算的民事法律行为已涵盖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由,对汪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汪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本院某号案件已对汪某查阅、复制巴某公司2007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上述期间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作出判决,汪某再次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汪某请求查阅、复制巴某公司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上述期间的会计账薄(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进账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合同等对应资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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